一、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二、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供应商应当遵守政府采购评审纪律。
四、供应商应当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五、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当配合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答复其他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并配合完成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办公室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供应商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恶意串通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成交;
七、供应商不得进行虚假、恶意的质疑与投诉,阻碍学校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八、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人员、评审专家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九、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人员或评审专家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十、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
2019年03月22日